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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2025-09-30 18: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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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1第一条为确立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确立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2第二条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常州光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程上楠、朱雪英、程上柏、吴进华、汤伟庆和张湘文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3H。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第二条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常州光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德睿享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程上楠、朱雪英、程上柏、吴进华、汤伟庆和张湘文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3H。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56,209.7967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209.7967万元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5新增6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7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8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9第十三条在公司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10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轴承、汽车配件、金属加工机械、工具、模具、机械零部件的制造、销售;汽车的销售:轴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轴承、汽车配件、金属加工机械、工具、模具、机械零部件的制造、销售:汽车的销售;轴承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1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12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13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6,209.79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6,209.7967万股,均为普通股。1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16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夫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7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18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19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20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夫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22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3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前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承担保密义务。股东不得要求提供公司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信息,公司可以在披露前拒绝股东查阅、复制。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关资料的,适用本条规定。24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夫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夫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25销。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公司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26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27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28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资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